《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在规定登记申请应符合的几项条件时,第一项就是“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如果由夫妻一方申请登记,申请人就和提交的登记文件所记载的主体不一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当购买人与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建立。买房人之一去世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开始,其债权已成为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可以继承遗产的对象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因此在没有确定其具体继承人之前,不能由健在的一方直接申请,也不能将其产权直接登记在健在的一方名下。
根据《公证法》第11条规定以及《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继承房屋必须先进行继承公证后再申请产权登记。所以在申请该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申请人可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凭原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等登记文件,由健在的一方及其他继承人共同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无其他继承人的,由健在的买房人申请)。